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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良东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62号罪犯胡良东,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胡良东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5月17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初字第0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0年10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二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良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0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2014年1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良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胡良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良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良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良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