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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功与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功,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166号。法定代表人郭占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丽君,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功、被上诉人保定钞票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