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军、李晓红与被告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李晓红,李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744号原告李海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晓红,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松,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旺,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亚平,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海军、李晓红与被告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李海军、李晓红之委托代理人李德松,被告李兴旺之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李晓红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海军与李涛是多年的朋友,也与李涛的家人相熟。2013年,李涛称资金紧张向原告李海军借款用于周转,并答应支付一定的利息。碍于朋友情面,原告李海军陆续出借李涛27万元。2013年5月15日,原告李海军借给李涛100万元,并通过原告李晓红的账户支付到李涛之父即被告李兴旺的名下。李涛以其名下位于本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豪盛大厦10405号商品房用做抵押。出借的款项均系夫妻共同财产,但经向李涛多次催要仍然未还。2014年5月27日,原告从李涛家人处得知李涛意外身亡,随即找到被告予以慰问,谈到李涛借款一事时,被告及其亲属都予认可,并表示尽最大努力还款。2014年5月29日,被告用上述房屋的收益租金30万元偿还原告,并承诺待房产继承到被告名下后及时处理给原告还款。但至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继承范围内偿还李涛对原告的借款97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兴旺辩称,其系李涛之父,原告将钱打到被告名下转交李涛属实。2014年5月李涛去世,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因李涛母亲已经去世,李涛离异也没有生育,故被告系李涛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现要求继承李涛的房产,并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海军与李涛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始李涛陆续向原告李海军借款,截止同年5月共借款27万元。同年5月15日,李涛再次向原告李海军借款,原告李海军通过其妻原告王晓红工行高新路支行的的账户,将100万元转账到李涛指定的其父即本案被告在农行明光路支行的账户上,李涛将其购买的本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豪盛大厦10405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原告李海军用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5月27日,李涛去世,此时,其母张佩仙已去世,李涛无配偶、未生育。案件审理中,二原告称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向李涛出借127万元,数次出借时李涛均未出具借条。李涛去世后,被告用涉诉房屋的收益租金30万元偿还二原告部分借款,要求被告偿付剩余借款。被告认可二原告陈述李涛借款的事实,称最后一笔借款100万元转账到其名下属实,但银行卡由李涛保管使用,现表示要求继承李涛的遗产,并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付二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书、庆康说明、合同、审查处理表、户口本、证明、收条、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李涛在世时,向二原告借款127万元,二原告实际出借款项,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涛去世后,被告已以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偿还部分借款,故二原告的债权为97万元。现被告作为李涛唯一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表示要求继承李涛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付二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李涛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李海军、李晓红借款97万元。如果未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兴旺负担。如不服——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