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可茂与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茂,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43号原告:王可茂,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之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茂与被告合肥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可茂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可茂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