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春堂。本院在受理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