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蒙栖梧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如担任记录。原告周某及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认识,在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年内相处较好。但近年来,由于被告没有孝心与爱心,不愿意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导致婆媳关系不好。被告对原告的其他亲属也非常抵制,进而导致原告也非常难以与被告及其家人相处,原告面临选择夫妻关系就要疏远血缘、亲属关系的抉择。原告曾为能维持夫妻关系而奉劝被告体谅原告和接受原告的家人,但被告从不听劝。近年来,被告从未与原告的亲属同台就餐,甚至丢弃原告母亲拿来的菜,这不仅极大伤害了老人的心,同时也使原告失去了维持夫妻关系的信心。现夫妻之间的生活都是在不断的争吵中度过,夫妻感情已经无法维持,并已完全破裂。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同时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周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黄某辩称,在与被告吵架之前,原告与被告一直很恩爱,但因为家婆即原告的母亲的性格有问题,其他媳妇都不愿意理她,原告也未能好好跟其母亲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有摩擦。现原告与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夫妻之间的矛盾没有破裂到离婚的地步。针对原告母亲的问题,该是原告与被告抚养的,被告也同意抚养,该给的抚养费也同意给。被告黄某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于2005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号为:桂宁结字010902534号。结婚后两人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30日,原告周某以被告黄某与其母亲关系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黄某离婚。另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目前共同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驮龙乡驮龙村,未出现分居情形。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于2005年认识并经自由恋爱后于××××年登记结婚,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亦良好并共同居住至今,未出现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本案系因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告周某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黄某认为其与原告周某之间的感情尚好,其与被告周某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婆即原告周某的母亲引起,原告周某母亲的赡养及居住问题可以与其他亲属商议并解决好,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综合以上,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作为夫妻,在生活中应互助互爱,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积极化解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维持和睦的夫妻关系。原告周某提出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7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开户全称:崇左市财政局,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蒙栖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如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