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谭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贡恩法人民陪审员 谭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 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