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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汪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智萃,住吉林市。被告:于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艳审 判 员  常静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