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59号。经营者:杜成红,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漳州市水仙大街亨立大厦三层A。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49元,减半收取3524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杜成红建材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