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鑫诉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鑫,王涛,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商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鑫。委托代理人郭峰,商丘市梁园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金启,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鑫因一审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鑫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王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王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鑫负担。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牛 杰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