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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学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学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59号罪犯高学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高学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2011)淮刑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0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2012)淮刑初字第03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学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与前一判决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学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高学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学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学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学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