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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安铃商贸有限公司与顾玉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玉辉。上诉人上海安铃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保证合同及抵押担保协议系不同地点不同原因签订的,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保证合同的约定管辖不能适用在抵押担保协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一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起诉被告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及被告上海安铃商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在上海安铃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后,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请,故本案应当由抵押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静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