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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保字第00017-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王某乙,女,汉族。申请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甲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王某乙所有的房屋及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世纪华苑内三期车位。申请人王某甲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及现金50000元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对王某甲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 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