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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小虎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虎,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耿新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0375号原告郭小虎,男,1984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闫贝洁,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昝增辉,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城东工业园玉泉路(泉子山)。法定代表人王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柱,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新合,男,1968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贵铭,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虎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山东省费县首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耿新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小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三元,由原告郭小虎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四百八十八元退还原告郭小虎。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