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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荣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荣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47号罪犯周荣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荣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加上原判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荣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周荣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荣松在服刑期间因两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5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1.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周荣松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违反监规纪律,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荣松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