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淑清与被执行人刘丽萍,王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系劳保统筹账户),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弭元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