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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徐宝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华,倪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76号原告:徐宝星。委托代理人:张大成、钟兰杰。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被告:李文华。被告:倪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星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华、倪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