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云富与山西九州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云富,山西九州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262号申请人闫云富,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九州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村西南。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云富与被执行人山西九州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156800.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因被执行人山西九州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因涉嫌诈骗罪尚在审判程序中,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万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郭 锐执行员 刘晋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