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长马春发审判员耿艳海审判员商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