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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志会与四川科沁源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会,四川科沁源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王志会。被告四川科沁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仁宗,经理。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会诉被告四川科沁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会诉称,2014年7月3日,被告四川科沁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土生金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5年2月18日归还,出具了借款凭据,并约定了资金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已于2015年7月2日立案侦查,被告四川科沁源贸易有限公司也一并纳入刑事侦查的范围。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起诉的5万元借款是通过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借款,案涉5万元借款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土生金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毅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