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85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被告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 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