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亮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琅刑初字第00156号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亮,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以琅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朱亮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朱亮携带小刀窜至滁州市琅琊区碧海银沙网吧二楼大厅,准备抢劫在8号机打游戏的男子,正准备实施时,其携带的小刀掉在地上,被保洁员发现。朱亮将刀捡起并逃离现场。4时许,被告人朱亮窜至九洲网络,趁收银员朱某某在吧台睡觉之际,持刀进行威胁,从吧台抢得现金28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朱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其中一起抢劫,被告人朱亮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起抢劫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朱亮携带小刀窜至滁州市琅琊区碧海银沙网吧二楼大厅,准备实施抢劫。被告人朱亮选取了8号机打游戏的男子作为抢劫目标,在等待作案时机之际,其携带的小刀掉在地上,被保洁员发现。被告人朱亮匆忙将刀捡起并逃离现场。二、2015年1月3日4时许,被告人朱亮窜至滁州市琅琊区九洲网络,进入收银员朱某某所在的吧台,持刀威胁被害人朱某某,从吧台内抢得现金2800元,后逃离现场。另查明:201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亮抓获,并依法扣押其作案时所持的小刀一把、违法所得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亮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亮持械在公共场所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亮在碧海银沙网吧的抢劫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朱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单位,余款继续追缴;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士梅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