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钱绪琴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绪琴,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钱绪琴,无业。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胜利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12号黄海宾馆5楼。负责人李友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钱绪琴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