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庾孝娟与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孝娟,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庾孝娟,女,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苏桥工业园水荆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XX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