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中伟诉陈明建交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王中伟,男,汉族,住贵州省玉屏县平溪镇。被告陈明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伟与被告陈明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中伟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