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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裴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1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镇平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晁坡镇裴营村裴营***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彬胜,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及辩护人胡彬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某伙同同案人秦某(另案处理)去至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与文德路交界处,期间,被告人裴某与被害人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害人陈某甲在现场劝架,继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裴某将被害人黎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甲当场被殴打致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裴某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裴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解称被害人陈某乙不是被其殴打致伤,案发之前其喝了很多酒,且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称被告人裴某有如下从宽处罚情节:一、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裴某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犯,而且是在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之后的激情犯罪;三、被告人裴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裴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某与同案人秦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与文德路交界处,由于被告人裴某与被害人黎某丙驾驶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发生纠纷,随后被害人陈某乙在现场劝架,继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裴某将被害人黎某丙殴打致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乙当场被殴打致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裴某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黎某丙、陈某乙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据,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被告人裴某的全身照,监控录像视频及监控光盘内容说明,被害人黎某丙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秦某丙证言,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同案人秦某甲的供述,被告人裴某的供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伤)字[2015]1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伤)字[2015]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裴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裴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裴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中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裴某作案的具体事实、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