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海俊,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树林审 判 员 靳红英代理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