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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三车队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三车队,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3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三车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负责人李某某,车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汉族。被告崔某某,女,汉族。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三车队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崔某某下落不明,故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十三车队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运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