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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正峰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朱 正 峰 与 王 鑫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朱正峰,男,汉族,住华亭县。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住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鑫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鑫在金融机构有工资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望军审判员  王望军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