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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文忠与缪心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文忠,缪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6-1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忠。被执行人缪心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缪心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心刚银行存款1149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