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文忠与缪心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文忠,缪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116-1号申请执行人沈文忠。被执行人缪心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缪心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心刚银行存款1149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