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传录与陈翔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传录,陈翔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466号原告于传录,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代理人黄庆利,依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翔雨,出生不详,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于传录与被告陈翔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传录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庆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翔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传录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以20万元价款购买原告顶账取得的依兰镇伍郡兰亭8号楼2单元603室,双方商定,陈翔雨于2015年5月1日前必须一次性将房款给付于传录,如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将此房交还给于传录。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房款,被告即不给房款,又不按约定交还房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购房欠款20万元。原告于传录向法庭举示了被告陈翔雨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欠据1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陈翔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传录为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楼房,因禹泰公司无力现金支付建筑工程款,将于传录开发建设的部分楼房顶抵工程款。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翔雨以200000元价款购买了原告于传录顶账取得的依兰镇伍郡兰亭8号楼2单元603室。双方约定,被告陈翔雨于2015年5月1日前必须一次性将房款给付原告于传录。届期被告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购房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购房款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翔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传录购楼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翔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景凤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