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鹏诉BELINDA WONG TSUEY CHYI(黄翠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鹏,BELINDAWONGTSUEYCHYI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委托代理人黄家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鹏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弄***号202室房屋业主,秦鹏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弄***号102室房屋业主。2013年8月秦鹏开始施工,先后做了改装阳台、搭建木架、安装摄像头、安装后花园的电灯。2013年12月安装前花园玻璃雨棚,2014年10月30日安装后花园玻璃雨棚。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为聘请律师花费人民币(下同)8,000元。原审审理中,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起诉要求判令:秦鹏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拆除其如下违章搭建物:1、拆除搭建的大门和客厅外所砌的墙;2、拆除西侧外墙搭建的玻璃平顶雨棚;3、拆除外墙铺设明线以及安装的摄像头;4、拆除东侧外墙中部安装的电灯;5、拆除东侧外墙右部搭建的玻璃平顶雨棚;6、拆除前院靠近西侧外墙处搭建的木架。要求秦鹏修复受损部位,恢复原状。同时,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还请求判令秦鹏赔偿其律师费8,000元。审理中,1、原审法院2015年1月27日进行现场勘察,经测量,前花园玻璃雨棚距离二楼窗台81.28厘米。后花园玻璃雨棚距离二楼窗台38.1厘米。前花园中搭建的木架到二楼阳台边缘106.67厘米。2、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查函的复函、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案审批表,旨在证明秦鹏在花园内搭建了木架子,上述搭建未办理许可证。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又提供了违规行为报告单、浦东四季雅苑***-***号违章搭建上报事件、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甲公司给秦鹏的函,旨在证明物业公司要求秦鹏拆除搭建的木架和玻璃雨棚。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提供四季雅苑装修指南,旨在证明物业公司对该小区业主的装修有规范性要求,即不得改变原来结构,也不能搭建新的结构。秦鹏对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要求秦鹏拆除搭建物及添置物,秦鹏则认为所有搭建和添置物均未对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造成任何影响,故不同意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审认为,首先,秦鹏搭建的前后花园的两处玻璃雨棚分别距离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二楼窗台81.28厘米和38.1厘米,前花园中的木架距离二楼阳台边缘106.67厘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的安全。秦鹏在一楼客厅外砌墙,与二楼阳台平齐,由此对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的安全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秦鹏在外墙铺设管线安装照明灯及摄像头,管线外露和老化均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次,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秦鹏所属小区属于高档住宅区,秦鹏的擅自搭建行为,改变了住宅外貌,影响了整体美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的品质和市场价值。再次,物业公司对秦鹏的违规搭建行为提出要求整改,小区的装修指南也明确要求禁止改变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综合以上理由,原审认为,秦鹏应当拆除以上的搭建物及添置物,恢复原状。秦鹏的搭建行为引发本起纠纷,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主张律师费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综上,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秦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弄***号102室房屋前后花园玻璃雨棚、前花园中的木架、客厅外与二楼阳台齐平的外墙、外墙上的摄像头、电灯及管线,修复受损伤的部位,恢复原状;二、秦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律师费3,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鹏负担。判决后,秦鹏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的搭建系对其所有物业的合法使用,并不对被上诉人构成任何妨碍或危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合法拥有花园的使用权等权属,其所有搭建并不违法;2、上诉人搭建前曾在小区物业备案并告知被上诉人,物业与被上诉人均未反对。3、上诉人所有搭建实际不影响被上诉人的安全,也不对其构成任何妨碍。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搭建一定程度上降低房屋品质和市场价值,没有事实依据。二、上诉人搭建并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的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至系争房屋现场进行勘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上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弄***号102室房屋前后花园搭建的玻璃雨棚、前花园中的木架、客厅外与二楼阳台齐平的外墙、外墙上的摄像头、电灯及管线,给相邻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妨碍。二审中,本院到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上诉人在花园中的搭建物给被上诉人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影响了相邻防免关系。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拆除上述搭建物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原审就此所作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就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驳回BELINDAWONGTSUEYCHYI(黄翠琪)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均由秦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薇佳审 判 员 唐建芳代理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