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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陆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关于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右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