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州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成都美泉苗圃与成都协信远通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泉苗圃,成都协信远通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86号原告成都美泉苗圃。负责人刘洪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科,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协信远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佑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泉苗圃诉被告成都协信远通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向原告成都美泉苗圃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