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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商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朱玲玲、熊海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朱玲玲,熊海东,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1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胜利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杰,该行员工。被告朱玲玲,市民。被告熊海东,市民。被告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经济开发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孙征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诉被告朱玲玲、熊海东、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3元减半收取491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洲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