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朱玲玲、熊海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朱玲玲,熊海东,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1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胜利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祁杰,该行员工。被告朱玲玲,市民。被告熊海东,市民。被告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经济开发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孙征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诉被告朱玲玲、熊海东、阜宁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93元减半收取491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洲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蕊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