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7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刘安全、孙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刘安全,孙建军,刘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安全。被执行人孙建军。被执行人刘恩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安全、孙建军、刘恩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三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建军在银行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建军在银行部门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