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特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刘兴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刘兴峰,章亚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特初字第2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夏年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弛驭,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兴峰。被申请人:章亚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