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石立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70号罪犯石立俊,捕前系个体业主。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石立俊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贾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立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石立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立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