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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莉娜,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杨莉娜,女,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刘学忠。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莉娜诉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茹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莉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修建装修在我处租赁移动脚手架,2014年底经对账被告欠原告16000元租赁费用,并口头约定在2014年底前把租金一并结清,但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打了欠条。现被告公司已被查封,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租赁费用16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租赁移动脚手架从事建工工程事宜。工程完工之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截止2015年4月10日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欠杨莉娜移动脚手架租金共计16000元”。该欠款至今未给付。现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租金1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移动脚手架而欠原告租金1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欠条未载明租金给付时间,但不影响原告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租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市学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莉娜租金欠款1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茹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