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与罗刚、罗蔚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罗刚,罗蔚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127号。法定代表人肖红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丽霞,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罗刚。被告罗蔚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诉被告罗刚、罗蔚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 卿审 判 员 刘先迪人民陪审员 钟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