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平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罗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26号原告白平,男委托代理人禄振强,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成建国,主任。第三人罗剑平,男委托代理人黄晶,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雅琳,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平诉被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因罗剑平与本案审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昭霞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人民陪审员 周慧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