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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张世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公司,张世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831号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苏豫。委托代理人卢勇、刘建辉。被告张世典。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张世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鸣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