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恢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薛明亮、管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薛明亮,管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恢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负责人朱振林,行长。被执行人薛明亮,男,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管丽华,女,汉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被执行人薛明亮、管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以工资分期给付形式偿还借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东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薛明亮、管丽华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