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马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行职员。被告:韩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雪凌审 判 员 马凤武人民陪审员 万醒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