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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亚宣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宣,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宣。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天王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天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宣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12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天王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悦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