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文仲与被告郑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曾文仲,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郑锦洪,男,汉族,成年人,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仲与被告郑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郑锦洪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邓瑞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施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