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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曾文仲与被告郑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曾文仲,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郑锦洪,男,汉族,成年人,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仲与被告郑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郑锦洪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邓瑞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施小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