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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秦召太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秦召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213号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朱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斌,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朱桥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秦召太,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秦召太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听证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旭东、陈国斌,被申请人秦召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秦召太自2013年12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朱桥镇秦家村园地312平方米(0.47亩)建洗姜房。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5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限莱州市金城镇焦家大街居民秦召太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贰拾圆整(¥3120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2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召太称,因莱州市朱桥镇秦家村委建社区服务中心,该村委安排其将洗姜房搬至现有场地,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经村委同意的。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且不能解决行政争议,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4〕50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云寿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