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刑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倪献伍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献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172号罪犯倪献伍,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倪献伍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献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献伍自入监三十个月以来,在改造中,获一次表扬,一次记功。2013年6月因违纪受到禁闭处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倪献伍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献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李文业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