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陈学朝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咀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朝,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咀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陈学朝,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从义,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朝与被告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咀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