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安某甲,黄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黄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2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甲,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1996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取保候审在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宇、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袁某甲登记结婚。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与被害人袁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被告人安某甲共同生活至今。被告人安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未离婚,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生育两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证人袁某乙、安某乙、程某甲、程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夏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安某甲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及其户口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安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安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未离婚,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某甲、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氡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橙 关注微信公众号“”